【上訴得直】聽障男涉襲警罪成上訴得直待重審 法官指審訊程序不公
發布時間: 2021/09/20 12:47
現年21歲聽障男生涉搶奪警司胡椒噴霧,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判處更生中心。男生今(20日)向高院提出上訴獲批,法官指基於上訴人有聽障問題,審訊時未能被安排看唇語,以致於案中案程序作供時詞不達意,令裁判官誤會證供,加上審訊時程序上犯錯,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,因此裁定上訴得直,案件排期重審。
上訴人羅鎮傑(21歲),被控1項襲警罪,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15日在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。案件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,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,被判更生中心,上訴人被拘留7星期後,向高院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。
法官張慧玲今處理上訴聆訊時指,本案審訊時先處理上訴人的警誡供詞自願性,根據紀錄,上訴人警誡下稱「我一時衝動,對唔住,阿Sir,俾一次機會」。裁判官向當時代表律師確認時稱,「我一時衝動打警察,阿Sir,對唔住,俾一次機會」,法官指當中多了「打警察」,而當時代表律師卻確認。
法官指上訴有嚴重聽障問題,雖然聆訊以廣東話進行,但傳譯員須於其耳邊重複說話,沒有安排他看唇語。上訴人就警誡供詞部分作供時,多次同意控方說法。法官認為一般人對此程序未必容易明白,更何況是聽障人士,而裁判官相當著重上訴人作出同意的回答,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於不明白情況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回答。
法官續指代表律師於上訴人不就案件作供後,向法庭表示採納就警誡供詞作出的交替程序作為證供,法官指有關做法屬程序上犯錯,而當時控方及裁判官均未有阻止,同樣犯錯。
法官認為上訴人有聽障問題,未必能跟得上程序,加上他作供時不全面,詞不達意,令裁判官誤會其意思,最公平的做法是安排重審,基於涉及社會事件,應透過公開聆訊裁定上訴人是否因不小心而推向警司,或是如警司所指是藉搶奪其胡椒噴霧而阻止控制人群。
上訴一方則認為上訴人已被拘留7星期,加上案件所指的拉扯時間只涉2至3秒,衡量證供後有可能發生上訴人之說法,加上審訊及裁決時間亦已耗時數天,對於有聽障的上訴人而言造成一定困難。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若法官裁定上訴得直,應排期重審,並強調上訴人被判更生中心,被拘禁了7星期不等同判監。
法官認為案件審訊時出現問題,基於上訴人有聽障,審訊時未能被安排看唇語,又被戴上的耳筒干預致聽不清楚,以致於案中案程序作供時詞不達意,令律師及裁判官誤會證供,加上審訊時代表錯誤以交替程序證供作為供詞,基於不公平情況下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期,案件排期重審。
法官並批准上訴人獲得訟費,另批准續准保釋候審。法官特別提及案件安排重審時,能否即時打出文字,讓上訴人即時勸看,令其得到公平審訊,要求控辯雙方磋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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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